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贪小便宜购赃物 付出代价坑自己
发布时间:2016年11月10日

  因贪小便宜心理作怪,明知对方的东西来路不明,但还是抱着侥幸心理买了下来。11月8日,叶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告人耿某芝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。

    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上午,被告人耿某芝在平桐路叶县秋河村路段的路边晒玉米时,两名男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向其出售,发现三轮摩托车不错,同样的产品市场价至少在5000元以上。耿某芝动心了。耿某芝与对方讨价还价后,在明知该辆三轮车来源不明的情况下,以2000元的价格购得该三轮摩托车。后经公安机关查证,该三轮摩托车系叶县廉村乡农民王某欣于2010年被盗的车辆。经价格鉴定,该三轮摩托车价值5520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耿某芝赃物已发还失主王某欣。

    本院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耿某芝在明知他人提供的三轮车来源不明的情况下,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该被盗车辆,其行为已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案发后,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,系自首,可对其从轻判处。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。

责任编辑:李丹    

文章出处:平顶山法院网    

 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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